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秩序,加快出租汽车客运市场信用建设,规范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行为,引导出租汽车客运诚信经营、规范服务,创造良好的竞争环境,提高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质量,根据《温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浙江省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考核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租汽车客运企业信用考核是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管机构)对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在一个阶段的经营行为、安全生产、服务质量、管理水平等情况的综合评价,以积分的形式体现并公示。
第三条 出租汽车客运企业信用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
应当鼓励和支持信用良好的出租汽车客运企业的发展。
第二章 信用等级
第五条 出租汽车客运企业信用等级按信用考核得分高低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六条 出租汽车客运行业信用考核分为经营信用、市场信用、服务信用、信用表彰等四个项目。
第七条 出租汽车客运行业信用考核标准分为1000分,加分为200分,信用总得分最高为1200分。
第八条 信用得分满600分的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其信用等级根据得分高低按比例确定:信用得分满1000分为AAA级企业;信用得分800-1000分为AA级企业;信用得分600-800分为A级企业。信用得分不足600分的出租汽车客运企业为B级;单车信用考核不合格率超过40%的为B级。
第九条 在考核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汽车客运企业的信用等级为不合格:
(一)发生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特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的;
(二)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的;
(三)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故的;
(四)拒不提供运管机构所需的考核材料的;
(五)在信用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六)在信用考核过程中不配合,导致信用考核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因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受到省交通厅或省运管局通报批评一次及以上的,或受到市交通主管部门和运管机构通报批语二次及以上的。
第三章 考核实施
第十条 运管部门应为信用考核对象建立信用档案。信用档案包括出租汽车客运企业的基本情况(见附件1)和信用记录(见附件2)以及与企业经营状况有关的奖惩记录、监督检查记录、举报投诉记录、事故记录等。信用档案由运管部门掌握,不向社会公开;企业的信用记录由运管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开,并进行信用得分排名(见附件3),发挥公示、警示、提示作用。
第十一条 经营信用、市场信用、服务信用所需材料由负责考核的运管机构收集;信用表彰所需材料由各建档企业提供,运管机构核实。
企业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违章行为被行政处罚的,建档机构应当及时收存。
第十二条 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应如实提供运管机构要求的考核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在第一次报送有关材料后,以后只需报送已经发生变更的相关材料,而未发生变更的材料不用重复报送,但应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三条 信用考核每年1月1日到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周期,每年进行一次汇总,得出考核结果。
第十四条 运管机构应将信用考核结果在运管机构网站和办公场所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十五条 被考核企业发现其考核结果有误的,应在考核结果公示期间,向负责实施信用考核的运管机构提出异议,由运管机构进行核实,异议不成立,予以驳回;异议成立,予以更正。
第十六条 信用考核最终结果应在运管机构网站和办公场所予以公布。
第十七条 出租汽车客运企业信用考核结果,将作为文明企业评比及新增出租汽车客运运力配置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出租汽车企业兼并重组后,企业直接经营管理,转型为经营性公司,且经营良好的,给予加分奖励。
第十九条 出租车客运企业信用等级为B级的,限期整改。在整改期内,暂停参加出租车经营权招投标,已报废停驶的车辆,不予办理车辆营运更新手续。整改期满,信用等级仍为B级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注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出租汽车客运行业信用考核结果接受社会监督,投诉举报电话96520。
运管机构对举报投诉要有反馈记录,但举报人应如实签署姓名或单位名称,并附联系方式,否则不予受理。
运管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不得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泄露举报人姓名及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在信用考核工作中,运管机构工作人员严重失职,利用职权索贿、受贿或者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温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具体负责本办法实施,各县所参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附件:温州市出租汽车客运企业信用考核标准
企业名称: 代码: 得分:
项目 |
考评 |
标准分数 |
序号 |
扣分标准 |
扣分 |
得分 |
|
(一) 经营 信用 |
经营 |
200分,扣完为止,如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的特大责任事故,就直接扣完200分。 |
100 |
1 |
未建立企业营运管理制度扣10分。 |
|
|
2 |
未建立驾驶员管理档案扣10分,档案记录有缺失、不准确的,每辆车扣5分。 |
|
|||||
3 |
公司未与出租车经营权人签订经营管理合同扣20分。在规定时间内未妥善保管经营管理合同的,每缺一份扣2分。 |
|
|||||
4 |
未与驾驶员签订聘用合同的扣10分。在规定时间内未妥善保管聘用合同的,每缺一份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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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未及时向上报行业报表和有关信息,每一起扣5分。 |
|
|||||
6 |
未做好每月车辆违章、投诉和好人好事统计工作,每缺一份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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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未参加行业管理部门召开的各种会议,缺席一次扣5分,迟到或早退一次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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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管理 |
80 |
8 |
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扣10分。 |
|
|||
9 |
未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每次扣10分。 |
|
|||||
10 |
未与驾驶员签订安全责任书的,每次扣10分。 |
|
|||||
11 |
未建立安全情况报告制度和重、特大交通事故报告制度的扣10 分。 |
|
|||||
项目 |
考评 |
标准分数 |
序号 |
扣分标准 |
扣分 |
得分 |
|
(一) 经营 信用 |
安全生产管理 |
200分,扣完为止,如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的特大责任事故,就直接扣完200分。 |
80 |
12 |
未按规定期限报告道路运输安全情况或者隐瞒、拖延不报、谎报道路运输安全重、特大交通事故的,每次扣10分。 |
|
|
13 |
未建立行车安全档案(包括车辆技术档案、车辆保险档案、行车日志档案、事故档案、经营权人信息等),每辆车扣5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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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责任事故死亡率达到0.08的,扣20分;死亡率每上升0.01的,再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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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发生特大责任事故的,每起扣2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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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行车责任事故率达到0.2的,扣20分;责任事故率每升0.01的,再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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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未每月组织全体职工、车主、驾驶员进行安全生产学习并做好会议记录的,每一次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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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条件 |
20 |
18 |
办公场地小于20平方的扣5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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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管理人员少于3人的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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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未配备传真机、电话、可上网电脑的,每样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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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市场 信用 |
企业对市场规则的遵守情况。 |
600分 |
600分 |
21、单车考核不合格率达 5%(含5%) ,扣20 分; |
|
|
|
(三) 服务 信用 |
服务承诺,服务质量,媒体曝光。 |
200分,扣完为止。 |
100 |
26 |
服务质量差如对待客户粗暴等,发现一次扣5分。 |
|
|
27 |
有责投诉率达到10%的,扣20分;有责投诉率每升1个百分点,加扣5分。 |
|
|||||
30 |
28 |
服务质量差被市级新闻媒体曝光并查证属实的,每次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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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
服务质量差被省级新闻媒体曝光并查证属实的,每次扣15分; |
|
|||||
30 |
服务质量差被国家级新闻媒体曝光并查证属实的,每次扣20分。 |
|
|||||
20 |
31 |
没有建立服务承诺制度或服务承诺没兑现的,发现一次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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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2 |
未公开服务承诺内容或监督投诉电话的,发现一次扣10分。 |
|
|||||
(四) |
政府 |
加分200分,加满为止。 |
33 |
出租车企业兼并重组后,经营管理良好的,最高加100分。 |
|
|
|
34 |
被交通部评为先进企业,每次加30分。 |
|
|||||
35 |
被省交通厅、省运管局评为先进企业,每次加20分。 |
|
|||||
36 |
被市交通局、运管处评为先进企业,每次加10分。 |
|
|||||
37 |
省级政府表彰,每次加3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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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贯彻落实好市委、市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门统一安排的重大活动,每一起加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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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
组建公司品牌车队,并得到运管部门考评认可。车队车辆数达到15辆得10分,每增加10辆加1分,最多加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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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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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填表单位: 填表时间:
温州市出租汽车单车信用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管理,规范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行为,引导出租汽车客运诚信经营、规范服务,激发出租汽车经营者提高服务质量的积极性,根据《温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租汽车单车信用考核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管机构)对出租汽车在一个阶段的经营行为、安全生产、服务规范等情况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一年为一个信用考核周期。
第四条 出租汽车单车信用考核按得分高低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五条 出租汽车单车信用考核得分在900分(含900分)以上的,信用等级为AAA级。信用得分在800分(含800分)以上900分以下的,信用等级为AA级。信用得分在700分(含700分)以上800分以下的,信用等级为A级。信用得分在700分以下的,信用等级为B级;考核周期内有分值低于700分记录的,信用等级为B级。
第六条 运管部门应建立出租汽车单车信用考核档案。信用档案包括出租汽车的基本情况和信用记录等。
第七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如实提供运管机构要求的考核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第八条 运管机构应将信用考核结果予以公布。
第九条 考核周期内,出租汽车单车信用考核分值低于700分的,列入信用黑名单,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实施重点监管,车辆使用非信用标志,暂停办理银行贷款资料证明,车辆已报废的,暂停办理车辆营运更新手续。整改期满,验收合格的,予以清分,转为普通监管;仍不合格的,停业整顿。
第十条 连续两年考核等级为B级的,停业整顿,并实施一年重点监管。重点监管期内,车辆使用非信用标志,暂停办理银行贷款资料证明。
第十一条 在考核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限期整改,直至停业整顿:
(一)发生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特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的;
(二)组织、煸动或参加出租汽车罢运的;
(三)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故的;
第十二条 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对承包车队管理应对照单车信用考核情况,承包车队中有30%以上车辆单车信用考核不合格的,企业应收回车辆承包权。
第十三条 出租汽车单车信用考核等级评定为AAA级的,车辆顶灯使用信用标志,推荐参评省级文明出租车。连续两年单车信用考核等级评定为AAA级的,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第十四条 出租汽车单车信用考核结果接受社会监督。被考核出租汽车经营者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运管机构申诉或举报。
运管机构对举报投诉要有反馈记录,但举报人应如实签署姓名或单位名称,并附联系方式,否则不予受理。
运管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不得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泄露举报人姓名及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温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具体负责本办法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附件:温州市出租汽车单车信用考核标准
附表
温州市出租汽车单车信用考核标准
车号: 得分:
项目 |
考评 |
标准分数 |
序号 |
扣分标准 |
扣分 |
得分 |
|
(一) 经营 信用 |
经营 |
400 |
320 |
1 |
未与企业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的,扣10分。 |
|
|
2 |
将出租汽车转包给无《出租汽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经营,每次扣100分。 |
|
|
||||
3 |
未与驾驶员签订聘用合同,每次扣10分。 |
|
|
||||
4 |
聘用无客运资格证驾驶员的,每次扣20分。 |
|
|
||||
5 |
未按要求及时向企业或行业主管部门上报行业报表和有关信息的,每次扣 5分。 |
|
|
||||
6 |
未执行出租车承包费限额标准的,每次扣100分。 |
|
|
||||
7 |
营运证未参加年审的,扣10分。 |
|
|
||||
8 |
车辆未按规定做二级维护保养,每次扣10分 |
|
|
||||
9 |
不遵守错时交接班规定的,每次扣5 分 |
|
|
||||
10 |
违章后超过规定期限不接受处理累计3次以上的,扣20分。 |
|
|
||||
安全 |
80 |
11 |
未遵守企业安全生产制度的,每次扣10分。 |
|
|
||
12 |
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每起扣20分。 |
|
|
||||
13 |
未遵守企业安全情况报告制度和重、特大交通事故报告制度的,每次扣10分。 |
|
|
||||
14 |
未按企业要求组织驾驶员参加安全学习的,每次扣5分。 |
|
|
||||
15 |
未按规定足额购买车辆强制险、承运人责任险的,每次扣10分。 |
|
|
||||
(二) 市场 信用 |
车容车貌 |
500 |
100 |
16 |
擅自改变出租车标志色扣20分 |
|
|
17 |
顶灯不规范,如破损、污渍、字迹不清、不能点亮等,每项扣3分。 |
|
|
||||
18 |
车内必备设施不齐全或设施不完好的扣3 分。 |
|
|
||||
19 |
车门不能紧密闭合,车门把手破损的,每项扣5分。 |
|
|
||||
20 |
未按要求使用座套或座套不整洁的扣5分。 |
|
|
||||
21 |
未按规定张贴价格标签和公益广告的,扣3分。 |
|
|
||||
22 |
车身有凹陷(凹陷面积超过20平方厘米的),扣10分。 |
|
|
||||
23 |
车身油漆不规范,有脱落、裉色、划损、色差的,扣5分。 |
|
|
||||
24 |
顶棚有污渍的,扣3分。 |
|
|
||||
25 |
内饰板(包括拉手)有污渍的,扣3分。 |
|
|
||||
26 |
地毯破损的,扣3分。 |
|
|
||||
27 |
行李箱放置杂物的扣3分 |
|
|
||||
28 |
无服务证架或服务证架破损的,扣5分。 |
|
|
||||
遵守市场规则的情况。 |
400 |
29 |
一位驾驶员诚信考核B级的扣50分。 |
|
|
||
(三) 服务 信用 |
服务信誉 |
100 |
50 |
30 |
有敲诈、勒索、殴打乘客和使用假币行为的,每次20扣分。 |
|
|
31 |
不主动上交车内乘客失物且占为已有扣10分。 |
||||||
32 |
每月有责投诉超过3起的,扣5分;有责投诉每多一起,加扣5分。 |
||||||
媒体曝光 |
50 |
33 |
服务质量差被市级新闻媒体曝光并查证属实的,每次扣10分; |
||||
34 |
服务质量差被省级新闻媒体曝光并查证属实的,每次扣20分; |
|
|
||||
35 |
服务质量差被国家级新闻媒体曝光并查证属实的,每次扣30分。 |
||||||
(四) 信用 表彰 |
政府 |
加分100分,加满为止。 |
36 |
出租车被交通部评为文明车辆,每次加30分。 |
|
|
|
37 |
出租车被省交通厅、省运管局评为文明车辆的,每次加10分。 |
|
|||||
38 |
出租车被市交通局、市运管处评为文明车辆的,每次加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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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
执行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下达的战备、抢险救灾、春运和外事等任务,每次加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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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0 |
出租车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的,视情加2-10分 |
|
|
||||
总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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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表人: 填表单位: 填表时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动态管理,推进出租汽车驾驶员诚信体系建设,引导出租汽车驾驶员依法经营,诚实信用,根据《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及有关规章,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诚信考核,是指对出租汽车驾驶员在道路运输活动中的安全生产、遵守法规和服务质量等情况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诚实信用,文明从业,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服务。
第四条 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驾驶员诚信考核工作。
第二章 诚信考核等级与计分
第五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诚信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六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诚信考核内容包括:
(一)安全生产情况: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情况;
(二)遵守法规情况: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情况;
(三)服务质量情况:服务质量事件和有责投诉的有关情况。
第七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诚信考核制度实行计分制,考核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20分,从出租汽车驾驶员初次领取《温州市出租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以下简称《客运资格证》)之日起计算。一个考核周期届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记录驾驶员在该考核周期内的诚信考核情况,并清除该考核周期计分。
根据出租汽车驾驶员诚信考核的情况,给予奖分或计分,一次奖分或计分的分值分别为:20分、15分、10分、5分、3分、1分。
第八条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的道路运输违法行为,处罚与计分同时执行。
出租汽车驾驶员一次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计分时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第九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诚信考核等级,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评定:
(一)出租汽车驾驶员具备以下条件的,诚信考核等级为AAA级:
1、上一考核周期的诚信考核等级为AA级及以上;
2、考核周期内未经过清分,累计计分为0分;
(二)出租汽车驾驶员具备以下条件的,诚信考核等级为AA级:
1、未达到AAA级的考核条件;
2、上一考核周期的诚信考核等级为A级及以上;
3、考核周期内未经过清分,累计计分未达到10分;
(三)出租汽车驾驶员具备以下条件的,诚信考核等级为A级:
1、未达到AA级的考核条件;
2、考核周期内未经过清分,累计计分未达到20分;
(四)出租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存入车籍地运管部门一年以上的,诚信考核等级为A级;
(五)出租汽车驾驶员考核周期内有累计计分20分及以上记录的,诚信考核等级为B级。
第十条 符合下列情况的给予奖分:
(一)获得县、市、省、国家级荣誉称号的,分别奖5、10、15、20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评选、推荐文明驾驶员时,应优先考虑有拾金不昧,见义勇为、救死扶伤等行为且表现突出的驾驶员;
(二)驾驶员的优秀事迹经县、市、省、国家级有关部门发文表彰的,分别奖5、10、15、20分;
(三)驾驶员的优秀事迹在县级、市级以上新闻媒体上获得宣传的,分别奖5、10分;
(四)驾驶员参加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的文明创建活动,视情奖3-5分;
驾驶员优秀事迹同时符合上述若干奖分规定的,按最高分值予以一次奖分。
第十一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的给予计分:
(一)下列行为一次计20分
1、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且负同等责任的;
2、驾驶员的违章行为在省级或国家级新闻媒体上曝光的;
3、不服从管理,对抗检查的;
4、敲诈、勒索、殴打乘客的;
5、撞人逃逸的;
6、超过规定时间30天未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
7、其他情节恶劣,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行为。
(二)下列行为一次计10分
1、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且负次要责任的;
2、驾驶员的违章行为在市级新闻媒体上曝光的;
3、拒绝载客的;
4、途中甩客的;
5、异地驻点营运的;
6、故意破坏计价器的准确度或擅自改装计价器的;
7、对急需抢救人员不优先服务的;
8、非法占有乘客失物;
9、虚假补办《客运资格证》的;
10、《客运资格证》超过有效期6个月未换证的;
11、违章处理逾期30日的。
(三)下列行为一次计5分
1、强行拼载乘客的;
2、故意绕道的;
3、擅自抬价或不按里程计价表显示的金额收取运费的;
4、将乘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5、刁难乘客的;
6、车容车貌不整洁的;
7、在旅客集散地,不按序排队或不遵守承运秩序的;
8、不按规定执行交接班制度的;
9、《客运资格证》超过有效期3至6个月未换证的。
(四)下列行为一次计3分
1、驾驶的车辆牌号与客运资格证登记车号不符的;
2、不出具出租汽车专用发票或者出具不完整、打印不清晰的专用发票;
3、语言不文明,服务态度差的;
4、营运中有吸烟、接听手机或者实施其它影响行车安全和服务质量行为的。
(五)下列行为一次计1分
1、使用《客运资格证》不规范的;
2、仪表不端庄、服装不整洁的;
3、未按规定配备或换洗车内座套的;
4、客运资格证专用证架破损或缺失、未张贴明码标价等服务设施不齐全的;
5、未按乘客意愿使用空调、音响等车内设施的;
6、夜间不启亮出租汽车标志灯的;
7、出租汽车顶灯外壳破损或外壳上字迹不清晰的;
8、承运乘客随车携带的物品超过车内及行李容积和负荷的。
第三章 诚信考核实施与管理
第十二条 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将出租汽车驾驶员诚信考核情况存入驾驶员数据库。
第十三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达到20分的,保存《客运资格证》,并在计满20分之日起15日内接受不少于18个学时的道路运输法规、职业道德和安全知识的继续教育。继续教育结束后,驾驶员凭继续教育合格证明领回《客运资格证》,办理清除计分手续。
第十四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其列入信用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告:
(一)诚信考核中被一次计20分的;
(二)在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达到20分,且未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
(三)《客运资格证》被注销的。
第四章 奖惩措施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及时掌握驾驶员诚信考核情况,并将驾驶员诚信考核情况作为培训、辞退驾驶员,调整驾驶员工资和奖励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诚信考核等级为B级的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教育和管理。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列入黑名单的驾驶员,应当及时调离驾驶员工作岗位。
第十七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注销《客运资格证》的,按照《温州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在一个考核周期内,所属出租汽车驾驶员累计有20%以上诚信考核等级为B级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其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并不得将其作为行业表彰评优的对象。
道路运输经营者连续两个考核周期,所属出租汽车驾驶员均累计有20%以上诚信考核等级为B级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还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温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出租汽车驾驶员的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适应城市文明建设和道路运输行业管理需要,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温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出租汽车客运业务的驾驶员,必须按本规定持有《温州市出租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以下简称《客运资格证》),无证不得上岗。
第三条 市、县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管理工作。
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管理工作。
第四条 《客运资格证》实行属地管理。市级运管部门负责市区(鹿城、龙湾、瓯海)《客运资格证》的申请、考试、发证、和诚信考核;县级运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客运资格证》的申请、考试、发证、和诚信考核。《客运资格证》在发证机关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跨县须重新申请。
运管部门对出租汽车驾驶员实行计划培训,对《客运资格证》的核发实行计划管理。培训计划按年度实施,具体培训计划额度由出租车企业提出,经论证后,确定全年培训额度。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培训计划额度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 客运资格证申领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不超过60周岁,仪表端正,身体健康,无传染疾病和其他不宜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疾病;
(二)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在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三) 持有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驾驶证(持外地驾驶证的,应将驾驶证转入本市);
(四)经运管部门面试和对有关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旅客急救等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考试合格。
第六条 申请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驾驶员应当向车籍地运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温州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出具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
(四)温州市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无传染疾病证明。
经运管部门材料审查和面试合格后,申请人应当办理培训注册手续并到指定的培训机构参加培训。
第七条 申请人经考试合格后,凭结业证书和有效聘用合同,向车籍地运管部门领取《客运资格证》。
第三章 客运资格证管理
第八条 《客运资格证》的申领,每辆出租汽车不得超过4人。《客运资格证》登记的车辆号牌应与出租汽车驾驶员实际驾驶的车辆牌号相符。
第九条 《客运资格证》有效期为2年,期满自行失效。持证人应在《客运资格证》有效期满前3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换证。运管部门对《客运资格证》持有人每年进行一次诚信考核。
第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规范使用《客运资格证》。营运时,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将《客运资格证》放在驾驶室右侧平台的专用证架上,驾驶员姓名、照片一面朝向乘客方,接受乘客监督和运管人员检查,不得遮挡《客运资格证》。
第十一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变更车辆或服务单位的,应当填写《出租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换发、补发、报停、变更登记表》(式样见附件2),持原《客运资格证》和有效的聘用合同到车籍地运管部门办理《客运资格证》变更手续。
《客运资格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填写《出租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换发、补发、报停、变更登记表》,到发证机关办理补发手续。《客运资格证》遗失的,须登报声明作废后方可补办。
第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因故暂时不驾驶出租汽车的,应将《客运资格证》存入车籍地运管部门,复业时持有效的聘用合同到运管部门办理新的《客运资格证》。若暂停驾驶出租汽车时间超过证件有效期的,需经继续教育考试合格后后,方可换发《客运资格证》。
第十三条 运管部门应当对符合要求的《客运资格证》换发、补发、报停、变更等申请事项予以办理。
申请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且尚未接受处理的,受理的运管部门应当在其接受处理后办理《客运资格证》换发、补发、报停、变更等手续。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无效证件。
(一)超出核定有效期限的;
(二)无法辩认、识别的;
(三)塑封证件擅自开封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客运资格证》。
(一)弄虚作假,骗取《客运资格证》的;
(二)触犯国家刑法,被认定有罪的;
(三)使用假币、造谣惑众或煸动闹事,被公安部门处于罚款、拘留或强制限制人身自由等;
(四)死亡或身体状况不适合继续驾驶营运出租汽车的;
(五)年龄超过60周岁的;
(六)本人申请要求注销《客运资格证》的;
(七)诚信考核连续3次不合格的。
凡被注销的《客运资格证》,应当由发证机关收回,并登记归档;无法收回的,由发证机关公告其《客运资格证》作废。
第十六条 被注销《客运资格证》的驾驶员,属于第十五条第(一)、(二)、(三)、(七)项情形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领《客运资格证》。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温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9年X月X日起施行,2001年5月21日发布的《温州市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管理规定》(浙温运征运[2001]049号)同时废止。
第一条 为规范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证转让行为,维护出租车市场秩序,保护合法经营,保障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浙江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5]76号)和《温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证(以下简称出租车经营权证)的转让,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出租车经营权证转让,是指在本办法颁布前已取得出租车经营权证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经营权人)将出租车经营权证转移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行为。
第三条 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对出租车经营权转让进行管理,公安、工商、税务、价格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证转让工作。
第四条 出租车经营权证转让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在出租汽车服务维权中心进行交易。
第五条 经营权人取得出租车经营权证满两年后方可转让。出租车经营权证发生转移的,经营权人应办理变更登记。
第六条 出租车经营权证转让应在出租汽车服务维权中心公开挂牌,以协议或其他法定方式公开进行。出租车经营权证转让须将客运出租汽车一并进行二者不能分离。
第七条 出租车经营权证交易须经价格评估和交易鉴证,方可办理经营权证转让手续。
第八条 出租车经营权证受让人应为温州市区(包括鹿城、龙湾、瓯海三个行政区)有常住户口、年满18岁以上(含18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和在市区注册登记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 申请出租车经营权证出让,经营权人应向出租汽车服务维权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写出租车经营权证出让申请表;
(二)所在出租车公司出具的车辆近期安全状况及营运税费缴纳证明;
(三)《出租车经营权证》、出租车营运证、车辆行驶证;
(四)身份证明材料。
出租汽车服务维权中心收到上述材料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经营权人。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车经营权证,不得进行交易:
(一)经营权证归属不清的;
(二)他项权利未清的;
(三)经人民法院裁定限制经营权转移的;
(四)国家现行政策不允许或限制出卖或购买的。
第十一条 出租汽车服务维权中心应当自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3日内,在报纸刊登出租车经营权权属关系明晰公告。公告内容包括:车牌号、所属出租车企业、经营权证使用年限、经营权人等。公告期为7日。
第十二条 公告期间,无其他权利人提出异议时,出租汽车服务维权中心应自公告期满之日起5日内出具经营权证权属关系确认书。
第十三条 出租车经营权证转让成交后,成交双方和所属出租车企业自成交之日起5日内,持转让合同(统一格式规范合同文本)、相关法律文书和出租汽车服务维权中心出具的证明,到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车管部门办理经营权证、营运证、车辆行驶证等有关手续变更。
第十四条 出租车经营权证转让过程中,除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经营权人收取费用。
第十五条 禁止出租车经营权证私下转让和场外交易;未在出租汽车服务维权中心转让的,转让行为无效,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 年 月 日起实施。
一、一般技术要求
1、必须由整车生产企业制造的出厂新车。
2、符合GB7258及国家汽车强制检验要求。
二、特殊技术要求
1、排量
车辆发动机的排气量在1.6升(含1.6升)以上。
2、污染物排放
车辆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要求,燃料为汽油或柴油。
3、车身
(1)三厢式、固定式硬顶、四侧门、座位数为5座、行李箱容积应不小于400L且带有照明功能。
(2)标志色
车体采用波浪流线,上方分别为红、黄、蓝、 绿下方均为银色,车身标志图案是“TAXI”变形成的海鸥。车后门两扇玻璃上张贴明码标贴。车后门两侧喷印监督电话。车辆标志色分配如下:营运编号尾数0、1、2绿,3、4、5为红色,6、7蓝色,8、9为黄色。
(3)标志灯
车身前沿正中安装标志灯。
(4)轮辋
车辆应采用铝合金轮辋(包括备胎)。
4、安全装置
(1)具有防抱死制动系统(ABS);
(2)必须安装GPS卫星定位110报警系统;
(3)配备转向助力装置;
(4)后车门配备儿童安全门锁。
5、车内装置
(1)计价器
计价器应符合《电子式出租汽车计价器》(CJ/T 5024—1997)以及《出租汽车计价器检定规程》(JJG 517—1998)要求。计价器应嵌入仪表板,并便于计量检定、铅封及维修调试。显示位置应方便驾驶员与乘客察看。
(2)空车待租标志
空车待租标志应与内后视镜一体化设计,并与计价器联动,显示面积不小于60 c㎡,方便外部前方乘客察看。空车待租标志标有“空车”字样,且结构牢固,接触可靠,翻动灵活。
(3)调度设备
安装GPS卫星定位调度系统,呼叫器安放在仪表板中部或隐蔽位置,方便驾驶员使用。
(4)服务资格证固定装置
服务资格证统一安设在副驾驶座平台正中位置。
(5)车辆内饰
车内座垫套等内饰材料应易于清洗、消毒,配饰塑料顶板(1.8升以上排气量的中高档车辆除外)、塑料地毯,后座椅带头枕。
(6)空调设备
车内应装有空调,具备车内通风、换气、空气过滤和冷热风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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